对台交流与合作
关于报送2015年度我院与台湾地区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的通知
2014年11月03日 11:36:00  来源:    字体大小[]

    院属各有关单位:  

      为落实我院2015年度对台交流工作计划,请各有关单位按时报送与台湾地区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各项计划,具体要求如下:  

      (一)申请在大陆举办两岸会议。请各有关单位于20141124日前将2015年度拟在大陆举办的两岸学术会议计划报送我办。请按要求及时通过院ARP系统国际合作中的海峡两岸会议模块进行申报,并同时报送一份盖所章的纸质材料寄至院港澳台办。如需经费支持,请详细说明经费预算(注意:院拨付经费仅用于资助台湾学者应邀出席学术活动期间的费用,不含国际旅费)。会议申请获得院港澳台办批准后,请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通过ARP提交会议筹备情况,并在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总结。此外,会议举办地点如不在申请单位所在地,应有与会议举办地当地高校、学术单位或学术团体(或本院系统单位)联合办会的说明。会议筹备原则上应按批准计划执行,如需临时调整须报院港澳台办批准。  

      (二)所级团组(本单位参会人数超过10人)赴台参会。请提前3个月将访台计划告知院港澳台办,要求说明会议名称、赴台时间、邀请单位、团组成员及会议背景情况等。  

      (三)邀请台湾地区高层官员和敏感人士来访或参加会议。请至少提前1个月向我办报送台湾学者来访情况,说明被邀请者的基本情况、来访身份、来访目的、起止时间等。征得院港澳台办同意后,方可发出邀请。其他一般台湾学者应邀来访,请登录台胞来访模块填写相关信息。  

      联系人:李芳芳  

      联系电话:68597513  

      传真:010-68511095  

      E-mail: ffli@cashq.ac.cn   

      在系统申报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,请与ARP中心联系,联系电话:010-58812010  

                    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院港澳台办  

        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113 

打印】【关闭

地 址:北京市三里河路52号 邮 编:100864 Email:cas_en@cas.cn
©1996 - 中国科学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02857号  京公网安备110402500047号